分享微信 厦门××拍卖有限公司与厦门××实业公司房地产拍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25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拍卖公司未尽瑕疵告知义务,应对买受人损失赔偿——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案件基本事实 2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3三、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上一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4)嵊民二初字第674号 下一篇: 马××诉××拍卖行拍卖成交后未交付前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拍卖标的损坏解除合同返还竞买保证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