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调解书并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35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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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调解书并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以物抵债调解书系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故不宜认定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要旨】《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故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
【要旨】《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故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