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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19-04-13   浏览次数:35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0号
【裁判要旨】剥离前已发运以物抵债裁定实现债权不属不当得利——金融不良债权在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之前,即已由法院裁定通过以物抵债形式收回,其在处分抵债物后,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受让人以金融机构不当得利起诉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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