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贾执字第0413号(1)
更新时间:2023-06-06 浏览次数:48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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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利用虚假债权合同主张对标的物所有权的异议应不予支持
【案号】(2011)贾执字第0413号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被执行的不动产被查封后,提交了在查封前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以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合同,主张对被查封的不动产拥有所有权,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性审查。如果发现该合同为虚假合同的,不能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执行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对该房屋提出的异议应当驳回。
【裁判规则】案外人对执行法院查封的不动产提交了查封前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执行法院应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案号】(2011)贾执字第0413号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被执行的不动产被查封后,提交了在查封前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以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合同,主张对被查封的不动产拥有所有权,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性审查。如果发现该合同为虚假合同的,不能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执行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对该房屋提出的异议应当驳回。
【裁判规则】案外人对执行法院查封的不动产提交了查封前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执行法院应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