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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作投资型受贿?

更新时间:2016-05-02   浏览次数:13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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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投资型受贿是指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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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投资型受贿是指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

合作投资型受贿类型 回目录

    1.实际收受投资款的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2.收受投资利润的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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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投资型受贿数额:

    ①实际收受投资款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②收受投资利润的受贿数额为获取的“利润”。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实际并未参与经营,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他人支付高额投资回报,应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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