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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报酬型受贿?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19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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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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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型受贿 回目录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方俊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管理人员,从事公务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规则】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3点:(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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