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意见》第10条规定 回目录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日常馈赠不成立受贿罪”:
①只有单纯利用亲友关系的受托收受财物才不成立受贿罪,非单纯受托仍应认定为受贿罪;
②日常馈赠不成立受贿罪。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要旨】区分亲友间经济往来是正当馈赠还是受贿,应从双方关系、经济往来的价款和事由等方面予以判断。
·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①私自藏匿枪支、弹药,因暂时未找到而未能及时交出,但已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汇报,且不存在拒不交出情形的,不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②以慰问金名义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财物,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A.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B.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分
【裁判要点】甄别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应根据双方之间人际交往是否与职务联系,是否合乎常理,相互间的往来是否对等,以及通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等经验法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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