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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更新时间:2016-01-12   浏览次数:10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文章摘要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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