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

更新时间:2019-07-14   浏览次数:67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节录)(2007年3月9日 法(执)明传[2007]10号)
【提示】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而不能以债务人主体资格保留而恢复执行。
【要旨】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重生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对债务人的执行终结。

文章摘要2:

《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申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节录)

2007年3月9日  法(执)明传[2007]1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方科技公司)破产案件后,你院继续执行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科软件公司)诉圣方科技公司一案问题,我院曾向你院发出法(执)明传[2006]48号明传,要求你院撤销执行裁定。后你院又报来《关于执行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的情况汇报》,认为应当继续执行,并请求我院进行协调。经研究,答复如下:

  牡丹江中院破产案件终结,是因为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债务人圣方科技公司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了债务,破产原因消除。经破产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中科软件公司参加了破产程序,依法应当受该和解协议的约束。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再生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对此,当时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参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应作此理解。此种情况下圣方科技公司未被宣告破产,并保留主体资格,这一点不能成为你院恢复执行的理由。在牡丹江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你院应当裁定对圣方科技公司的执行终结。

  关于中科软件公司权益的保护问题。首先,依和解协议中科软件公司应当受偿的款项,据反映现由长沙中院为执行以中科软件公司为债务人的案件,而予以冻结。如该款项解冻,则可通过破产清算组领取。其次,终结对圣方科技公司的执行,并不妨碍其按照你院判决第二项,对同案中另外二被告质押给中科软件公司的共1.8亿元股权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中科软件公司对牡丹江中院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其权益处理的异议,应当通过对破产裁定的申诉或其他适当途径解决,而不应由你院再启动执行程序解决。

  (以下略)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