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
文章摘要:
判决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执他字第4号《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复函的内容为: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执他字第4号《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复函的内容为: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申请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
下一篇: 确认的债权转让他人他人能否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