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997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36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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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 “保证金”系金钱质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提供质押,必须同时满足要式合同、特定化和转移占有三个法定要件,方能有效设立质权,并非冠以“保证金”之名而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2: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6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