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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1-29   浏览次数:2163 次 标签: 【失效】

文章摘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 1994年4月19日)

文章摘要2: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131号 1994年4月19日)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遭意外枪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等问题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3]0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你省一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意外遭枪击而致伤,对此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按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其具体待遇的处理也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办理,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国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在获得国外赔偿金之前,如果单位已先期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用等,应从国外相应的赔偿金中扣还,扣还后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待遇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具体扣发比例,请你们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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