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6-01-19   浏览次数:14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保监厅函[2006]265号 2006年9月15日)

文章摘要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6]265号 2006年9月15日)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