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司法部关于《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诉期间如何理解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6-03-14   浏览次数:22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司法部关于《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诉期间如何理解问题的复函(2003年9月12日 司发函[2003]151号)

文章摘要2:

司法部关于《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诉期间如何理解问题的复函

(2003年9月12日 司发函[2003]15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如何理解〈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函》(人保财险函〔2003〕1号)收悉,函复如下: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申诉时效期间的规定应理解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撤销、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诉;利害关系人不知道的,申诉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应诉讼时效期间。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