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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司法处断

更新时间:2016-01-23   浏览次数:27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临时工、农民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能否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诉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资,法院能否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4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
5 对于双方续签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6 劳动者在同一系统内(如中国工商银行)由某一地区调至另一地区工作,劳动者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在前一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7 没有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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