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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1-30   浏览次数:35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

文章摘要2:

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6]38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21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最低工资执行过程当中几个具体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上含学徒、见习、熟练等新近人员)。

    三、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八、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及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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