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68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66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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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68号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分支机构隶属关系沿革,造成当事人起诉主体与变革后的主体有别,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不宜认定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裁判规则】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并不能免除单位的民事责任。银行无证据证明存款人参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本案审理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无须中止审理。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分支机构隶属关系沿革,造成当事人起诉主体与变革后的主体有别,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不宜认定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裁判规则】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行为并不能免除单位的民事责任。银行无证据证明存款人参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本案审理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无须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