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包头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民族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4-03-01 浏览次数:4854 次 标签: 不告不理 合并审理 诉讼请求 抵押 文章摘要: ——“判非所请“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裁判要旨】债权人一审期间并未就抵押权问题提出诉请,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应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进行处理。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原审法院裁判情况 3三、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理由 4四、二审查明情况 5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情况 上一篇: (2006)蚌民二终字第94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荆州市商业银行与广州世界大观园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