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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更新时间:2016-02-02   浏览次数:31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一、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明确,债权人追索借款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当事人之间直接以物抵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直接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双方约定以将来建成的楼房抵顶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四、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以物权关系变动不能进而否定债权关系的合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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