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湘法经再终字第12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69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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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提示】被挂靠单位不应作为开办单位对被开办企业债券负责——挂靠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办单位或财产所有人、实际经营管理人承担,被挂靠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挂靠不同于开办,挂靠企业是由开办人完成该企业设立的全部筹建工作,仅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名义上“挂靠”在另一个单位主管之下,被挂靠单位一般是挂靠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不是开办单位,不向挂靠企业投入注册资金,也不对挂靠企业注册资金的信用负责。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企业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各自独立享有和承担。
【来源】《中国银行株洲分行诉龙敏健、株洲银泰娱乐城有限公司、株洲市自来水公司、株洲市计划委员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合同的效力与责任的承担应怎样确定》,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案例分析》200103
【裁判要旨】挂靠不同于开办,挂靠企业是由开办人完成该企业设立的全部筹建工作,仅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名义上“挂靠”在另一个单位主管之下,被挂靠单位一般是挂靠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不是开办单位,不向挂靠企业投入注册资金,也不对挂靠企业注册资金的信用负责。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企业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各自独立享有和承担。
【来源】《中国银行株洲分行诉龙敏健、株洲银泰娱乐城有限公司、株洲市自来水公司、株洲市计划委员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合同的效力与责任的承担应怎样确定》,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案例分析》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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