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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11号

更新时间:2019-03-10   浏览次数:31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11号
【裁判摘要】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而不应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本案辽宁高院发回盘锦中院重审,盘锦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贺昌并未提出上诉。此种情形下,辽宁高院二审仅审查上诉人建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关判决,符合法定程序。现王贺昌申请再审提出的再审请求,应当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王贺昌并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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