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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8号

更新时间:2020-06-16   浏览次数:5521 次 标签: 抽逃出资 补缴出资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28号
【提示】公司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本息,该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不因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而免除。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设立进行有效确认和公示的法定文件,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便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在获取执照当日从验资账户中无正当理由而转移资金属抽逃出资,公司有权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
1.出资人以对公司债权名义收回出资的属于抽逃出资;
2.公司成立当日股东从验资账户擅自转款属抽逃出资。

文章摘要2:

【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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