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当事人用非户籍姓名作出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认定 更新时间:2016-02-05 浏览次数:16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署的虽不是户籍姓名,但授权人一系列外在的客观活动可推定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应该认定该委托行为有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的,不能以行政案件受理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