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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若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16-07-11   浏览次数:46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第(2)项亦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再审程序中的适用作出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再审程序中的理解适用,应当与同一条款中第(三)项具有一致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原审人民法院”亦应理解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要旨】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若裁定发回重审,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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