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保证人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后,在无新法律事实情况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辩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6824 次 标签: 确认之诉 一事不再理 禁止重复起诉 抗辩理由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法院就保证人主动提起的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在无新的法律事实情况下,保证人在债权人提起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中,再就保证合同效力提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审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95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提字第44号 下一篇: ××公司在香港胜诉并获执行后诉瑞昌公司等以在内地的财产清偿尚欠债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