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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监字第15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38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被开办企业的资金属于变相抽逃资金,应在所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中心的结算依据未经审计,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不能以该依据主张已经履行了减资程序,该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被开办企业资金的行为属于变相抽逃资金,应在所抽走资金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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