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47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29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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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因出资不足导致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者承担,嗣后重新登记注册时,亦未投入注册资金,作为开办人和主管单位的公司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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