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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郑民四初字第16号;(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99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0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案号】(2011)郑民四初字第16号;(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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