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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法民初字第711号;(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206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0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后,公司又将其退回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的行为,名为退股,实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退股股东不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案号】(2010)江法民初字第711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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