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响民二初字第0136号;(2007)盐民二终字第0042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32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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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借用他人姓名登记的股东资格认定
【提示】借他人姓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可经诉讼否定其资格。
【裁判要旨】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一般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但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除外。
【案号】(2006)响民二初字第0136号;(2007)盐民二终字第0042号
【提示】借他人姓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可经诉讼否定其资格。
【裁判要旨】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一般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但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除外。
【案号】(2006)响民二初字第0136号;(2007)盐民二终字第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