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冻结情况下能否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2-08-27   浏览次数:14800 次 标签: 增资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冻结情况下能否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答复 (2013)执他字第12号
【载《执行工作指导》2014年第1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摘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

文章摘要2:

【注解】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冻结情况下能否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答复 

(2013)执他字第12号,2013年11月1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鲁执监字第82号《关于济南迅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