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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朝民初字第30458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02493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50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文件中非本人签名为由否认自身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对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实际出资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是否已经出资到位并且有成为股东意愿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文件中的签字虚假为由否认股东资格。
【案号】(2010)朝民初字第30458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02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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