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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市××公司诉东方××商务有限公司伪造其出资进账单骗取增资变更登记的行为无效并确认其不为被告的股东案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26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盗用他人名义办理公司增资变更登记应确认无效。
【裁判要旨】盗用他人名义,伪造材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使他人公示地成为有出资义务的股东,该名义股东可通过行政和民事两种手段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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