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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02-15   浏览次数:16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利用信用卡或者恶意投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文章摘要2: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利用信用卡或者恶意投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录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回目录

    1.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板式、外观以及真信用卡所载的有关持卡人和银行的信息资料,非法制作信用卡的行为;

    2.伪造信用卡行为分为完全的伪造和部分的伪造信用卡行为;

    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回目录

    1.行为人所持有、使用的信用卡是由发卡银行发行而非伪造的;

    2.行为人领取该信用卡时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

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回目录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应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挂失作废的信用卡。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回目录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指非法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

五、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回目录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A.伪造、骗领、作废、冒用、透支信用卡;

    B.不包括变造的信用卡。

    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拟制为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A.盗窃有效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

    B.盗窃无效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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