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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19-01-25   浏览次数:42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以房抵债,在以该抵债方式实现债权目的无法实现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欠款。以房地产和确认股东地位只是清偿债务的具体方式,上述偿债方式并不排斥金钱清偿。
【裁判摘要】在无法取得华陇宾馆的土地及房产,以华陇宾馆的全部资产及土地抵债之方式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且崆峒公司也不履行确认投资公司股东地位之义务的情况下,投资公司有权要求崆峒公司清偿上述100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以华陇宾馆的全部资产及土地抵债或者依据出资协议确认投资公司的股东地位,在2006年11月23日协议中只是清偿债务的具体方式,上述偿债方式并不排斥金钱清偿。
【裁判规则】经协商达成的调解书因一方当事人未签收而未能生效。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既未形成新的法律事实,也未形成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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