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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抗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2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抗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原债务人改为第三人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间没有签订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但应由该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
【摘要】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债务承担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以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只将原债务人改为第三人,使第三人加入到本案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但应认定第三人以其行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该第三人应承担原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

文章摘要2:

——本案是否构成债务承担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8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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