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37号
更新时间:2019-03-08 浏览次数:30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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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37号
【裁判要旨】国有投资公司受让国家资本金后,实际使用人并未办理相关债权转股权手续的,国有投资公司有权主张基金债权。
【裁判摘要】国有投资公司受让了国家以对实际使用人享有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债权注入的资本金,并确定由国有投资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但实际使用人未将对国家的上述欠款转变为以国有投资公司为出资人的股权情况下,国有投资公司有权依据原借款关系要求实际使用人偿还上述经营性基金。
【裁判要旨】国有投资公司受让国家资本金后,实际使用人并未办理相关债权转股权手续的,国有投资公司有权主张基金债权。
【裁判摘要】国有投资公司受让了国家以对实际使用人享有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债权注入的资本金,并确定由国有投资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但实际使用人未将对国家的上述欠款转变为以国有投资公司为出资人的股权情况下,国有投资公司有权依据原借款关系要求实际使用人偿还上述经营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