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51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319号
文章摘要:
(验资不实、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无效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验资,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导致验资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但利害关系人所主张的损失与该验资报告不具有证明力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资产评估结果的有效时限——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有关资产价值的低价或作价依据,该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516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319号
【裁判要旨】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无效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验资,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导致验资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但利害关系人所主张的损失与该验资报告不具有证明力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资产评估结果的有效时限——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有关资产价值的低价或作价依据,该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516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终字第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