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东法经初字第03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二终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25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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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企业改制)
【裁判要旨】职工以净资产价值买断企业,所购产权中包含企业负债,根据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改制后企业应承担原企业债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东法经初字第03号;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职工以净资产价值买断企业,所购产权中包含企业负债,根据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改制后企业应承担原企业债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东法经初字第03号;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青民二终字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