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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经初字第28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终字第194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3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债权人在未提起诉讼主张要求明知瑕疵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不实责任,径行要求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未出资到位的瑕疵股权转让后,如果受让人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情况下仍然受让,受让人作为公司现任股东当然应先承担出资责任,并以该出资清偿公司无力履行的债务,债权人还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在未提起诉讼主张受让人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径行要求转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企业之间以合作经营之名,从事代开信用证的违法行为,实质是以信用证为表象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虽为无效,但嗣后当事人为垫付款项的偿还达成的还款协议,除利息约定无效外,约定的本金偿还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经初字第282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终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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