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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18   浏览次数:35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 银办发[2009]151号)

文章摘要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9年8月3日 银办发[2009]151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利用银行卡业务进行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精神,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预防银行卡业务洗钱风险。

  二、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反洗钱现场检查。除专项检查外,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列入反洗钱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特别是涉及以下业务环节的反洗钱工作:

  (一)金融机构在办理批量发卡业务时,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情况。

  (二)金融机构对于持有多张信用卡的客户,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况。

  (三)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情况。

  (四)金融机构对于特约商户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的情况。

  (五)金融机构在办理网上银行、ATM等非面对面业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六)金融机构对于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情况。

  (七)金融机构是否有效保存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八)金融机构对于我国有关部门和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的监控情况。

  (九)其他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环节。

  在反洗钱现场检查过程中,反洗钱部门发现金融机构违反账户实名制、账户管理规定等支付结算制度的,应及时移交支付结算部门处理;发现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三、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反洗钱局有关“非面对面业务反洗钱风险”课题研究的部署安排,组织金融机构深入研究不法分子在新技术条件下,利用银行卡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作案手法和发展趋势。

  四、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认真剖析典型案例,及时向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洗钱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反洗钱内控体系,提高公众识别银行卡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五、依法处理违反反洗钱规定办理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放任甚至协助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从严惩处。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时向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行和金融机构传达本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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