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340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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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外国自然人受让内资独资企业未经审批不生效。
【裁判要旨】内资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外国自然人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出让方基于该转让协议取得的款项(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内资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外国自然人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出让方基于该转让协议取得的款项(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