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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8-04   浏览次数:7439 次 标签: 股权转让 利息 不能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因不能履行而产生的转让人向受让人退还股权转让价款同时应当计付的利息计算标准——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因相关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股权转让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时,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从买受人付款日到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转让决定日的期间内,出卖人占有该款项产生的利息属于出卖人不当获得的利益,出卖人应当将其一并返还给买受人。利率标准方面,在买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贷款并获利时,应当认定作为普通企业的出卖人会将该款作为流动资金存入银行,故出卖人返还的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准。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因买受人公司自己原因,责任有买受人公司承担,但该约定并未明确排除转让人返还从买受人公司实际付款日开始计算利息的义务。

文章摘要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70-482页。
【解读】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退还价款时应一并返还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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