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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侵犯股东权益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40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44号
【问题】股东经协商自愿退出公司但未履行股东变更程序的协议是否有效?
【提示】股东协议退出公司不以履行变更程序为要件。
【裁判观点】公司股东经协商自愿退出公司的协议应认定为有效。该协议签订后虽未履行股东变更程序,但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因此,退出方或其他股东主张未经股东变更程序的协议形式欠缺、内容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卷),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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