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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二(商)初字第72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06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5328 次 标签: 强制回购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成就?
【提示】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视为股权回购条件成就。
【要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在大股东和被告公司采取消极不合作方式,对请求回购的小股东权利救济带来困难的情况下,虽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但已经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和“连续五年盈利”的回购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股东要求被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已经成立。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二(商)初字第728号(2010年10月18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06号(20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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