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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法民初字第4756号;(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034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4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侵犯股东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案号】(2009)南法民初字第4756号二审:(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034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非强制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故侵犯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宜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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