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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二终字第0173号

更新时间:2020-06-20   浏览次数:29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二终字第0173号
【提示】股东以公司名义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属重大误解(法律关系重大误解)。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导致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合同的履行将使行为人受到重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法认定该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撤销。
【裁判要旨】全体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因转让方在法律上不能以个人名义主张资产转让费,而在股权转让后又丧失了以公司名义主张债权的权利,造成此种结果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均对公司资产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两个法律关系存在认识上的重大误解,故双方间股权转让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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