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行初字第7号;(2011)抚行终字第42号
更新时间:2023-01-10 浏览次数:597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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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号】(2010)崇行初字第7号;(2011)抚行终字第42号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号】(2010)崇行初字第7号;(2011)抚行终字第42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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