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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0)兵八民二终字第138号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56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只要职工才能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施加比《公司法》更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该公司职工才能成为股东,该规定为全体股东意思自治体现,并未违反《公司法》或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应认定有效。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规定:只有职工才能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施加比《公司法》更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该公司职工才能成为股东的,应为有效。
【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施加比《公司法》更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该公司职工才能成为股东,该规定为全体股东意思自治体现,并未违反《公司法》或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应认定有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0)兵八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2: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规定:只有职工才能成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施加比《公司法》更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该公司职工才能成为股东的,应为有效。
标签:股权转让|股东资格|公司章程
案情简介:2008年,设计公司员工廖某辞职,辞职报告中同意按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设限规定执行。公司根据“股东为在岗职工”章程规定,通知廖某“不再作为股东继续承担本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廖某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院认为:①设计公司公司章程中并未禁止股权转让,仅规定了股权受让对象为“本公司在岗职工”,该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未与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相悖。②廖某辞职报告中明确要求其辞职后按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设限规定执行。依《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应认定设计公司章程诉争设限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设计公司批准廖某辞职申请后,廖某即丧失股东资格,故判决驳回廖某诉请。
实务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施加比《公司法》更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该公司职工才能成为股东,该规定为全体股东意思自治体现,并未违反《公司法》或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应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院(2010)兵八民二终字第138号“廖某与某研究院股权确认案”,见《廖××诉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权确认案(股权确认)》(刘巧贞),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商事: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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