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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3)丰民初字第0835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4002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39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内部职工股转让)
【裁判要旨】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股东会决议整体转让股权,不受相关政策规章关于“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的限制,持股职工在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反悔,主张优先购买权,从而要求确认股东转让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3)丰民初字第08357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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